到了年底,公司组织年会或者聚餐的数不胜数,常有公司员工配合着热闹的气氛,多喝了几杯,结果在饮酒后引发身亡。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因饮酒死亡是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二、是否构成工伤存在两种观点
(1)因聚会饮酒死亡属于工伤
持有支持构成工伤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
1)法律依据: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1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
2)实务案例:根据作者检索到的案例3可知,法院对于在公司的年后或聚餐等团建活动中是否能够认定工伤,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聚餐活动是否由公司统一组织、管理;二是公司是否存在强制员工参加情形,如公司向员工发送聚餐通知时出现“必须到场参加”“无合理理由不得请假”等字眼,以及因聚餐地点在公司食堂等因素,实务中会被法院更容易判定为属于工作原因,与工作具有关联性;三是看员工醉酒过度与公司聚餐活动之间的关联性,如公司组织聚餐期间,员工饮酒过度,同时公司并未尽到劝阻或管理的责任,则可能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
(2)因聚会饮酒死亡不属于工伤
持有反对构成工伤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
1)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4和《社会保险条例》5规定,有醉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即醉酒是认定工伤的除外情形。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6、第十五条7明确规定了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而聚餐饮酒导致员工死亡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下认定为工伤的任一情形。
2)实务案例:根据作者检索到的案例8可知,法院认为在单位组织的年会或者聚餐中喝酒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并非违法行为,公司聚餐时间也不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同时公司组织的活动属休闲娱乐性质,与工作并无关联,因此,不应当视为工作原因。
三、在未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公司就完全免责了嘛?
在作者查询和搜集相关司法案例时发现,实务中法院支持本案不构成工伤的案例明显占大多数,因此,下文论述实务中在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下,公司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9规定,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公司的确作为组织者安排了年会、聚餐等活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死亡员工家属可向公司主张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实务案例:根据作者检索到的案例10可知,安全保障义务表现为需现有的证据亦证实同场聚餐人员实施了劝酒、斗酒或强制饮酒等不当行为导致饮酒者过量饮酒,同时聚餐结束后公司有无安排人员护送饮酒者回家等。如公司并未履行前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对放任员工饮酒后带来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结语
虽然春节将至,小编提醒各位读者和粉丝,喝酒虽好,可不要贪杯喔~
健康才是最重要的!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3、详见:(2021)沪0112行初763号和(2020)宁05行终4号。
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5、《社会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7、《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8、详见:(2022)沪03行终97号和(2021)湘09行终6号。
9、《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0、详见:(2021)粤06民终5689号和(2020)云01民终83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