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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框架协议(上):框架协议有盲点,你知道吗?

浅议框架协议(上):框架协议有盲点,你知道吗?

为明确和固定各方达成初步意向、推进磋商程序或者涉及到比较复杂的大型交易交易各方常常会签署各种构架协议,比如“长期采购构架协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等等。
那到底什么是“框架协议”呢?“框架协议”并非法律概念,只是作为记录友好合作开端一个方式。订立框架协议的目的在于提前锁定合作对象和合作关系,并调整框架协议范畴下订立的所有合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框架协议不规定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而是将其留待将来订立的合同但它为交易双方设定了一个基本框架,使合作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
由于“框架协议”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没有法律定义,所以,目前法律对于框架协议的性质、效力以及违反框架协议的法律后果等都不存在明确规定,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都存在颇多争议。本文对框架协议的盲点作从实务的角度作简要分析。

一、框架协议是合同吗?
一份协议属于何种性质,判断的标准不在于名称,而在于内容经公开渠道的案例检索,我们发现框架协议可能被认定为磋商/记录文件、预约合同或者本约合同,具体如下:
1.框架协议不是合同,只是认定为磋商/记录文件
若文件内容仅记录或确认协商的进展,而未就各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对各方缺乏明显的约束力,则不成立合同仅作为当事人的内部文件。若后续发生争议则该内部文件可以作为证据展示
例如在(2018)粤0105民初16968号民事判决书中,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服务合同关系,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服务费用如何结算应属于该类合同的必备条款,该协议仅约定了“商会举办或承接的、会场等公开活动,均交由乙方策划、布展(置)”,但未对公开活动的具体项目、项目如何结算进行约定。因此,该协议的性质应属于磋商性文件,不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
2.框架协议虽然是合同,但不是正式合同,只是预约合同
预约和本约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按照学界通说,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构成预约合同。预约合同虽是为订立本约而存在,但仍有其独立性,虽然详备程度不如本约,但仍应具备法律行为的基本要件预约合同一般包括确定和不确定条款两部分,确定条款应当是双方已达成的具有效力的条款,如保密条款承诺条款等。不确定条款是指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尚未确定的条款。
例如(2020)桂06民终32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框架协议已经具备买卖标的、总价款、支付方式、交付期限、办证期限等条款,但对标的面积、总价款、支付方式的约定过于简单且存在不确定性:而违约条款并未对交房期限、逾期交房、逾期办证主要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应当认定框架协议为预约合同
又如(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中上海海事法院认为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条款系预约还是本约海事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存在明确的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那么,即使预约的内容与本约已经十分接近,即便通过合同解释,从预约中可以推导出本约的全部内容,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排除这种客观解释的可能性。
3.框架协议就是合同,即:本约合同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进行了细化约定,通过履行前述条款就基本可以实现合同目的,此时,框架协议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本约合同。
例如(2019)苏民终108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框架协议对标的物、数量、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且未附生效条件或将来订立合同的相关约定。该协议第三条第四款还约定,本框架协议所有条款均具有法律效力。故订立最终收购协议并不影响框架协议的本约属性。 
综上所述,框架协议可能被认定为磋商/文件、预约合同、或者本约合同其性质认定对其法律效力存在实质性影响。但如何判断即将或已经签署框架协议的性质是大部分当事人的知识盲点根据上述判例结合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判断具体的框架协议究竟构成何种法律文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标准:
第一,是否具有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等意思表示具有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如果是,一般为预约
第二,是否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未约定将来另行订立合同。如果,一般为本约
第三,对于已经具备主要内容的预约合同虽然当事人约定将来另行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且对方接受的可直接成立本约

二、违反框架协议法律责任
(一)如果框架协议被认定属于磋商/记录文件的,对其违反一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存在恶意磋商等情形的,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如果框架协议被认定为本约合同的,对其违反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如果框架协议被认定为预约合同的对其违反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需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本约合同应当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2.如果一方当事人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应当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3.对于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订立本约合同或经诚信、善意磋商后未达成本约签订,终止框架协议时各方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违反预约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者定金责任,学界和实务争议不大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则存在一定争议。民法典采取了相对原则的立法,新出台的合同编司法解释1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具体如下
关于赔偿范围,需要结合预约合同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来决定。如果预约在整个交易环节中的位置非常重要,完成预约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就完成了整个交易的绝大部分,本约合同义务的履行在整个交易目的中只占非常小的分量,那么对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就可能接近于本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关于继续履行,最高院在《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预约分为仅包含三个合同成立必备要件当事人名称、合同标的数量的简单预约包含部分主要条款的典型预约以及合同主要条款已经基本具备的完整预约原则上对前两种预约采取强制磋商对完整预约采取强制缔约的态度。但对于强制缔约仍应当谨慎使用,尽可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持司法的谦抑性。

综上,商业交易中以“框架协议”的外观出现的合同,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可能有多种法律性质并衍生出不同的法律责任。实务中许多当事人对此并不知晓形成了知识盲区但含混和矛盾的表述只会导致协议后果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无法达到预期交易目的那么究竟怎么样有效针对上述盲点制定一份满足使用者预期的框架协议呢我们会在下篇中与您分享相关知识




1、《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








作者  计路怡
责编  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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