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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框架协议(下):框架协议怎么消除盲点,你知道吗?

上篇中我们提出了框架协议的法律性质和违约后果是实务中许多人的知识盲点虽然某些框架协议看起来似乎只有无关紧要的差别但司法机关却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认定那么究竟如何消除以上知识盲点制定一份符合当事人交易目的框架协议呢本文将挑选框架协议中普遍适用的重点条款为您一一讲解

一、明确合同性质
1.合同性质条款
如前文所述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条款系预约还是本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在签署框架协议时,除了表明合作或交易的意向,一定要明确协议的最终目的。在当事人对协议性质或目的已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基本不会作出相反认定
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不希望受协议约束的应当加入“不构成法律约束力的义务或承诺”之类的表述如果当事人希望订立预约的应该注意不要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并强调“以双方签订的具体合同的约定为准”如果当事人希望直接达成本约的则协议必须具备当事人名称、合同标的数量三要素并避免“另行订立合同”之类的表述
二、明确责任后果
1.合同不成立时责任条款
考虑到对框架协议能否为成立合同存在一定的争议空间,如果当事人倾向于赋予框架协议一定的约束力的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如框架协议被认定为合同不成立,各方应如何进行财产返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事项。
2.违约条款
(1)违反订立本约义务
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时,证明由此产生损失的举证难度通常较大因此对于希望对另一方的缔结本约义务做出更多约束的当事人,建议在预约合同中提前设置违约金条款,并明确不履行签订正式合同的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违约责任。这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预先设置的违约金条款的当事人更易获得赔偿。
(2)违反诚信磋商义务
预约合同的当事人对订立本约所负的是诚信磋商义务,法院一般不支持当事人强制缔结本约的请求。因此在拟定合同时,可对一方当事人违反诚信磋商义务,导致本约无法缔结,约定定金责任、违约金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1.退出条款
框架协议签订后,各方可能会开展调查和磋商等工作,在此过程中可能发生签订框架协议时未能预想到的情况,约定合理的退出机制,即约定当事人可以单方面决定终止协议和不签订本约的情形,能够更好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其他重点条款
1.交易量条款
为锁定客户,框架协议中可能会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数量条款,并约定未达该数量的违约责任。以采购合同为例作为采购方应尽量避免对采购数量作出承诺。若确需对采购数量作出约定的,也要预留适当调整的空间。作为销售方应衡量自身生产能力及上游供货情况,对这一问题审慎约定。
2.费用分担条款
交易各方就某项目开发合作时,可能会设立合资公司,将该合资公司作为项目开发运营的主体。此时对于合资公司最终若未有效设立时,前期费用的承担问题则需要加以约定包括前期费用的范围审计确认方式以及承担主体等。
3.保密条款
交易或投资的磋商过程中,相对方或标的公司可能需要将自己的经营状况、财务信息、公司治理等情况等披露给对方在这种情况下,设置保密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为披露方提供法律保障。
4.排他条款
排他条款是框架投资协议中投资人用于自我保护条款,主要内容是在排他期内标的公司不能就本次交易和其他投资方接触,防止标的公司“养鱼”。伴随着排他约定还有排他费的问题,即排他期并不免费,需要拟投资方支付预付款或订金等方式作为排他期的对价排他期满届满后如果投资人最终实际投资,排他费可以抵扣投资款项如果没有重大问题但投资人却拒绝投资时,排他费用可不予返还或部分返还,用以补偿因排他期错失其他投资人可能的投资机会的损失。
5.担保条款
在(2016)最高法民终240号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能够被担保的债权必须是已确定发生的合法债权。包括保证合同在内的一切担保合同,除法律明确规定(最高额担保、独立担保)外,均具有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主债权的成立确定为签订,主债权在担保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尚未发生的,则担保合同无担保的对象,担保合同不能成立。
由于框架协议合同标的通常尚不明确因此不能使用一般担保方式免除其履行风险但定金条款作为广义的担保形式不仅针对金钱给付义务还能宽泛的对其他法律行为设置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定金形式作为预约合同的履行保障在设定定金的金额时,可参考双方违约风险系数大小来设置并确保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

综上,商业交易条款往往需要周密的设计,很多看似不起眼的条款,可能在后续的履行和争议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就框架协议而言鉴于其可能会被认定为多种不同的法律文件对当事人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在订立时,一定要对合同性质效力违约责任等重点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并围绕交易目的设计其他相关条款以达到最大化规避风险、减少争议的目的







作者  计路怡
责编  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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