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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治愈广告竟是抄袭,律师这样说……

近日,上海地铁某站点的广告因其温馨且充满治愈感的文案,赢得了众多网友的点赞与好评。不少网友在上下班路上被这些广告深深打动,纷纷表示这些文字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心灵慰藉。

但如今,这些广告文案已被多名博主曝光,涉嫌抄袭……

原创者文案截图

最终本次事件因侵权方道歉而告一段落:

类似广告抄袭文案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典型性案例是2022年的小满广告事件:5月21日,奥迪发布了小满节气广告片,邀请了天王刘德华为其站台,文案充满了中国古代哲学智慧,引起全网刷屏。
然而,现象级大火伴随的不是好名声,而是奥迪文案抄袭被锤。自媒体账号“北大满哥”随后po出前后对比以及创作心路历程,痛诉创作不易,成果被窃的愤怒。奥迪官方只能发布声明承认抄袭,并向刘德华、北大满哥道歉。最后北大满哥选择和解,免费授权奥迪使用该文案,这场抄袭闹剧才算落幕。

对于类似的这两起广告抄袭事件,相信大众都知道,抄袭者侵犯了原创者的著作权,因为这些原创文案的表述在文字选择和组合上体现了独特智力判断和选择,应受相关法律的保护。那么,类似事件中,有哪些著作权会收到侵犯呢,本篇中小编将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法律共保护哪些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及财产权:
l人身权:
(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l财产权:
(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以上权利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所含权利众多,小编在此不一一赘述了,在互联网时代,类似的抄袭事件中,最常见的侵权类别是侵害署名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1)署名权
署名权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之一,署名权保护作者在其作品上是否署名以及用何种方式署名的权利,而抄袭作品则是剥夺了作者的权利,署侵权者名字,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
侵权广告中不仅未标注原作者名字,还在视频结尾突出显示广告发布者,该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署名权。
2)摄制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摄制权是指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因此摄制权控制的典型场景就是将文学剧本摄制为电影电视剧,也是我国所有的著作财产权中与电影最紧密相关的权利。从《小满广告》视频来看,如果将其视为电影作品(属于但不等于视听作品),无疑其从头到尾的剧本就是“北大满哥”的文案,除该文案外基本没有其他对白或旁白,同时结合相应的画面或场景形成视频。如在“麦穗开始逐渐饱满,但是,还没有完全饱满”时配以大片麦穗的场景,在提及“我们一直在追求完美的路上”时,配以汽车在绿色山间的道路上疾驰的画面等等。因此,“北大满哥”的文案应该可以被视为是《奥迪广告》的剧本,未经许可将该文案摄制为影片的行为侵害摄制权。

3)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小满广告事件中,侵权者将视频上传到互联网中,公众可在其选定时间和地点对该视频进行下载、点播或浏览,该行为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对于侵权方,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著作法第五十四条,侵权人应按照权利人受到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给予赔偿;难以计算的,可参照该权利使用费,且依据情节,可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额也提高到了最高500万元。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第二章,其对文字作品的法定赔偿做了相关规定。规定中指出,在对文字作品的法定赔偿中,需要考量作品的独创性、创作成本、作品或作者的知名度、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取得相关权利付出的合理成本、许可使用费、侵权情节、被告主观过错等因素
例如小满广告事件中,原作品独创性高、播放量大,且侵权视频系商业目的制作传播,相关视频号粉丝量大,视频发布后点赞、转发数量大,如在诉讼中,应可获得较高金额赔偿。

为了更好得保护知识产权,防范风险,我们应当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做好个人和企业的知识产权合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及时确权
对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及时申请注册登记各类知识产权,确认相关权利。对职务行为中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做好事前约定。
二、完善合同文本
在对外签署合同时,要根据自身在合同中所处的地位,调整相关的文本条款,对知识产权的确权、使用、转让、授权以及侵权等情况和赔偿做出明确的约定。
三、执行审查
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加强知识产权授权审查。
做好权利检索,尽管有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但赔偿并不能消除所有不利影响。因此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例如收到作品后,应当对作品进行简单的,尽可能性的检索,避免侵权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作者  金嘉琦

责编  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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